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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老年疾病导致的残疾与普通残疾区别的建议

发表时间:2021-04-25    阅读次数:4193

近年来,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特别是国家层面出台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来,残疾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残疾人证的含“金”量不断提高,申请残疾人证的群众明显增多。目前,不少老年人因老年性疾病导致残疾,并开始申请残疾人证的办理,如:脑萎缩(多数老年人都有不同程度脑萎缩)、阿尔兹海黙症(老年痴呆症)导致的智力残疾,听力、视力的退化导致的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脑卒中、糖尿病导致的肢体残疾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关于残疾人的定义并没有划定年龄界限由此引发的问题有: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随着20世纪中期出生高峰的人口陆续进入老年,可以预见,21世纪前期将是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最快的时期。大部分老年人都有可能因为老年性疾病而成为残疾人,残疾率随着年龄增加而提高,残疾程度也随年龄增加而加重。因此老年疾病致残的老年人都有可能申领残疾人证,且随着年龄增加、残疾程度加重而要求不断换领残疾人证导致消耗过多医疗资源,增加社区、残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负担

二、一些家庭因种种因素不能带老人到医疗机构做残疾评定,需要社区、残联、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而残疾人证的评定需要明确的诊断,复合残疾更需要多学科诊疗认定需要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两名以上中高年资医生认定才能发放。面对日益庞大的老龄人口,医学诊疗对老年疾病(特别是多种老年疾病叠加)导致的残疾评估存在巨大压力,上门服务更显得力不从心。

为此建议:

一、残疾人的法律定义应与医学定义有所区分。老年人的智力、记忆力下降、部分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等问题是生物学上的自然现象与我们通常所称的残疾有着本质的区别。残疾人的法律定义应将老年疾病导致的残疾和普通残疾区分开

二、进一步明确老年疾病的范畴。将老年疾病导致的残疾评定与普通残疾评定区分开,明确哪些老年疾病导致的残疾可以不予办理残疾人证,便于残疾评定工作的实际操作。

三、对不同情形或疾病的残疾人证办理划定年龄范围。除外原有的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残疾外,退休后或65周岁以后因老年疾病致残的不再受理残疾人证的办理。洪潜结 市政协委员、农工党安庆市六院支部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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