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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发表时间:2022-04-20    阅读次数:7387

安置帮教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矫正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矫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但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开展面临诸多困难,亟待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建设,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是安置帮教工作难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属正常公民,依法享有“行动自由”,是否配合安置帮教组织的工作,完全遵从个人意愿。在现有工作模式下,安置帮教过度运用行政手段,强调“管理”职能,往往要求掌握刑释解教人员行踪、思想动态,核查其当前居住地、就业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唯一手段便是直接联系或走访刑释解矫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亦或是各地自上而下要求的户籍地发函至居住地或务工地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双列管”,致使刑释解矫人员无法摆脱被“标签化”。家人亲属受到打扰、工作生活受到影响,导致刑释解教人员对安置帮教工作普遍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安置帮教责任难落实。安置帮教对象由于务工、经商、探亲等原因,人员流动性大,流动区域广。对于流经多地的安置帮教对象,安置帮教组织如何进行跟踪管理,推动责任落实,亟待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协作机制。不同地方的安置帮教组织,在体制机制、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差异,依托“双列管”推动安置帮教工作有效衔接的效果并不理想,如:某些地方把发“双列管”函作为责任分摊、责任转移的“自保”手段;某些地方对于“双列管”的委托消极应对,甚至退回。责任划分不明确、传导不及时,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导致安置帮教责任难以落实,安置帮教对象“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安置帮教机制难厘清。安置帮教工作涉及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等职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具体说明,导致安置帮教分工不明晰,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乡镇(街道)属地责任虚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度不高,司法行政机关从业务指导部门沦为具体工作落实和被追责问责部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所,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自2019年法制办与司法局合并重组后,司法所的职能不断拓展,任务越发繁重,人少事多矛盾突出,统筹协调能力有限,难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安置帮教应回归“安置”本质,由“重管控”向“优帮扶”转变,通过政策扶助、社会关怀,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一、推动分类管理。对于刑释解矫人员,不论其罪行类别、犯罪性质、监管期间表现、家庭困难程度、本人主观意愿等因素,一律要求对其实行安置帮教,势必造成行政资源的虚耗,徒增基层工作负担。建议由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成立安置帮教工作委员会,统筹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社保所、财政所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制定政策扶助措施清单,综合考量评估,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精准帮扶,在管理手段、帮教期限、扶助措施等方面做到因人施策。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黑涉恶涉邪涉毒类犯罪、暴恐类犯罪、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几类人员,应作为重点人员加强管理,有针对性的预防重新犯罪;对于“三无”、“三失”、家庭特困、老弱病残等几类人员则应侧重“安置”进行社会救助。

二、优化工作模式。安置帮教的措施应当避免对安置帮教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一是减少非必要走访,尽可能结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惠民便民服务上门等群众性工作,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对象生活近况;二是避免过度“留痕”,减少“签字画押”要求,灵活运用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工具完成工作记录;三是将安置帮教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人熟地熟”优势,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对象摸排走访工作;四是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制度,由县级层面统筹,为乡镇(街道)开展接送工作提供派车保障。

三、加大帮扶力度。帮助刑释解矫人员解决生活实际困难,让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所在。一是加大政策扶助力度,在社保、医疗、住房、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方面做到“应援尽援、应助尽助”;二是加快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以政府为主导,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出台一些惠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签订定向合作协议,为刑释解矫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创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三将刑释解矫人员帮扶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考核指标体系,从体制机制层面予以高度重视,在推动工作开展、完善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专项财政资金保障。四是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子女在户籍地报考本地事业单位、选聘村(社区)工作人员等方面,酌情解除限制。(陈鸣 民革安庆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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